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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09 17:5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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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税〔2019〕14号

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发改委,各省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

2019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19年5月8日


网络编辑:罗婕
信息审核: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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