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校:
为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正常运转,根据2023年秋季学期在校学生人数,现下达你们2023年公用经费补助资金40.98025万元(其中:铜财教〔2023〕4号中央资金1.69万元,省级资金4万元;铜财教〔2023〕62号中央资金23.29025万元,省级资金12万元),功能分类分别列“2050203-初中教育、2050701-特殊教育”等科目,政府经济分类分别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
二、补助标准:(1)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小学800元/生·学年,初中1000元/生·学年;(2)从2023年春季学期开始,将农村寄宿制学校按照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学年300元,补助标准为:小学1100/生·学年、初中1300元/生·学年;(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特教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补助标准:6000元/生·学年;(4)从2023年春季学期开始,按照65元/生·学年补助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
三、核定依据:按2023年秋季学生人数核定,对农村不足100人的学校,均按100人标准拨付公用经费。
四、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学杂费标准高出财政补助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五、补助资金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六、请各学校按照《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陕财办教〔2016〕198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1〕91号)以及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不得挪用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规范支出行为。
附件1:2023年下达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公用经费第二批)分配表.xlsx
附件2:2023年下达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公用经费第二批)绩效目标表.xlsx
铜川市新区财政局 铜川市教育局新区分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