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经核实,你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至今,未向审批机关申请执业许可,现责成你企业自本通知公示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符合发证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应立即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补办执业许可证书;不具备执业许可证书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需到审批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依法注销企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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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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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铜川诚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91610201MA7DDULB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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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铜川大鑫耀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
91610201MAB255F13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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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陕西泓煜际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91610201MAB24RE62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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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陕西智翔煜蓝卓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91610201MAB24K8E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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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铜川左右首工贸有限公司 |
91610201MA6X61R80P |
铜川市财政局新区分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