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调查结论,我局认定铜川市明涛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铜川市明涛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已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新区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示满45日,未收到异议反映。我局决定撤销铜川市明涛药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铜川市明涛药业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