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CSXQGWH-2024-002037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新区财政局
  • 发文文号:
  •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25日
  • 发布日期:2024-12-02 15:33
  • 公文时效:
  • 发布机构:新区财政局

铜川市新区财政局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区财政局农财科 发布时间:2024-12-02 15:33 阅读:
保存 打印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按照上级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铜川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铜财农〔2024〕96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过渡期巩固衔接新情况,结合新区实际,我们制定了《铜川市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告时间:长期

监督电话:0919-3152297

监督举报电话:12317

联系人:李敏娟

受理单位:铜川市新区财政局

受理单位地址:铜川市新区金谟东路1号财政大厦8楼8002室

铜川市新区财政局       铜川市新区乡村振兴局

铜川市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铜川市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5日

铜川市新区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铜川市委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铜川市新区管委会工委 铜川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铜川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铜财农〔2024〕96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过渡期巩固衔接新情况,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欠发达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到区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级,由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以及新区乡村振兴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步推进,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第三条 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支持采取订单采购、商超对接、电商销售等方式,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以工代赈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省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三条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7个方面:

(一)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

(三)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四)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五)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

(六)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七)省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五条 市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市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六条 区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按照中央、省级和市级衔接资金支持范围执行。

第七条 负面清单。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区级衔接资金按照新区年度项目计划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产业发展布局、政策因素、绩效考核结果等,并进行综合平衡,亦可根据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推进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第九条 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

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除包括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支出。

区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中央、省级和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支持范围执行。

省财政厅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属于对区县补助性质,区级不得再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区级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从到区的市级衔接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从区级衔接资金中安排,结余部分按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

第十条 区级要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各级衔接资金,安排资金项目,推进区域内均衡发展。

区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支持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省级、市级和区级衔接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做要求,由区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在符合省级和市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当年要建设的“千万工程”行政村,兼顾其他村整体推进。

第十一条 新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区级乡村振兴、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指导,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和标准,持续提升项目管理质量。编制项目方案要注明衔接资金来源,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归类汇总,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涉及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支持项目要逐级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预算等相关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需按照程序上报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衔接资金使用坚持先有计划,后有拨款的原则。新区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衔接资金后,及时通知新区乡村振兴局,新区乡村振兴局于15日内提出中央、省级和市级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新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于中央、省级和市级衔接资金下达后30日内,结合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中央、省级和市级衔接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区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衔接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区级财政部门要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项目方案联审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衔接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成年度支出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部门报账制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是报账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使用衔接资金的项目统一实行部门报账制管理,进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账务处理明晰、准确。

第十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等环节严格按照《铜川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新管发〔2019〕26号)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财政衔接资金的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铜川市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铜新乡振发〔2023〕3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投资评审事宜按照新区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区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区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衔接资金支持的有关项目具体补助(奖励)标准、支持环节、支持方式等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经党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党工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研究后执行。鼓励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创新衔接资金支持方式,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由新区财政局会同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铜川市新区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铜川市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铜新财农〔2021〕61号)及《铜川市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铜新财农〔2023〕76号)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张华华
信息审核:赵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