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来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4-10-17 08:39 阅读:
保存 打印

按照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要求,现将涉及辖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1、 铜川市新区每天新菜店销售的食用短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

购进日期:2024-06-26

(二)处罚情况

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2024年7月24日立案。经调查,铜川市新区每天新菜店2024年6月26日销售的短绿豆芽,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铜川市新区每天新菜店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涉案短绿豆芽的供货方身份证明资料和进货记录,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短绿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在违法事实上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铜川市新区每天新菜店2024年6月26日销售的短绿豆芽当日均已售出,已经售出的短绿豆芽无法进行召回。同时,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 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螺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问题在销售环节也未能查明。该店提交了整改报告,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

2、 铜川新区高年鲜菜店销售的食用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购进日期:2024-06-27

(二)处理情况

铜川市市场监管监综合执法支队2024年7月26日立案。

经查,铜川新区高年鲜菜店2024年6月27日销售的生姜经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铜川新区高年鲜菜店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鉴于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二)减轻行政处罚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的行政处罚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给予铜川新区高年鲜菜店减轻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铜川新区高年鲜菜店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综上,现决定给予铜川新区高年鲜菜店已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2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铜川新区高年鲜菜店2024年6月27日销售的生姜属快消产品,已经售出的生姜无法召回。同时,噻虫胶项目不符合C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问题在销售环节未能查明。该店提交了整改报告,在今后经营过程中保留每天的进货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做到有根有据。依据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要求,支队已责令铜川新区高年鲜菜店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我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铜川新区老邻居果蔬经销部销售的食用白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

购进日期:2024-06-24

(二)处理情况

铜川市市场监管监综合执法支队2024年7月26日立案。经调查,铜川新区老邻居果蔬经销部2024年6月24日销售的白花生米经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铜川新区老邻居果蔬经销部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涉案食用农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资料、购进票据,鉴于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二)减轻行政处罚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的行政处罚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给予铜川新区老邻居果蔬经销部减轻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铜川新区老邻居果蔬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米的行为,综上,现决定给予铜川新区老邻居果蔬经销部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2元,没收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白花生米12kg。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由于铜川新区老邻居果蔬经销部2024年6月27日销售的白花生米属快消产品,已经售出的白花生米未召回。同时,白花生米黄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的问题在销售环节未能查明。该店提交了整改报告,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专人负责店内食品安全管理和检查力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原料和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完善供货商档案,实行定点采购等措施,同时要求自己加强门店管理,合理摆放,定期盘查,确保货物质量。依据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要求,支队已责令铜川新区老邻居果蔬经销部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我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

2024年10月16日        


网络编辑:吴燕妮
信息审核:赵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