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新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川市新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3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2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更加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更加合理,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严格落实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聚焦老年人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区社会事业局制定《铜川市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清单要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类型等,要明确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相应服务内容。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由社会事业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可在市级清单上拓展延伸,但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级清单要求。(新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政法办、新区财政局、新区人社局、新区住建交通局、新区卫健局、新区医保经办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统计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卫健局、新区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全面落实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和我省评估实施方法,配合上级部门,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老年人能力、需求、身体状况、照护情况等相关评估,评估结果全区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评估结果作为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家庭适老化改造、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等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财政局、新区人社局、新区卫健局、新区医保经办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困难老年人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依托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2024年年底前,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新区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新区分局、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卫健局、新区统计局、新区医保经办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5.做实困难老年人探访服务工作。结合《铜川市新区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要求,着力化解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安全风险。通过落实各级购买服务项目,采取上门探视、通讯探访等多种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底,月探访率达100%。同时用好网格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工站专业服务作用,运用“五社联动”工作机制,通过邻里互助、结对帮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服务,鼓励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卫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化建设,实现传统线下服务与智能化服务并行,通过培训、社区入户指导等方式,努力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2024年底前,按照市级部门要求全面落实现有养老服务平台升级融合工作,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推荐、办事指导等一体化服务。(新区发展改革局、新区社会事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7.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持续抓好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事业。进一步优化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发展养老服务项目,积极争取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事业。严格执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意见,按照目录清单、服务标准等内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进一步拓展资金统筹渠道,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新区发展改革局、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社区引导辖区家政企业经备案后提供老年助餐服务,落实土地、金融及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运营管理服务较好的养老服务机构向市民政局争取奖补资金。(新区发展改革局、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财政局、新区住建交通局、新区商务局、新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9.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2024年底前,新区社会事业局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新区分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经济发展等因素,编制新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管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新区发展改革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自然资源局新区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补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严格落实陕西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新建居住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m2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求,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达到配建标准,不得挪作他用。组织开展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排查,建立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摸底台账,并制定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具体工作方案,2025年底前,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新区发展改革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自然资源局新区分局、新区住建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重点向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及退役军人等入住。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聚焦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增设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到2025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确保我区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区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达到一星至三星标准的公办养老机构占比达80%以上。(新区发展改革局、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卫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拓展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渠道。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增加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扶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到2025年底,打造一家养老服务领域“铜川品牌”。(新区发展改革局、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财政局、新区卫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通过星级评定,引导发挥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在服务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的积极作用,因地制宜优化布局、调整功能。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严格执行市级制定出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根据运营管理情况争取奖补资金,在区财政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转维护经费和聘用人员薪酬待遇给予适当补助,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为运营管理主体,2024年年底,全区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的运营率达到100%。鼓励和动员企业、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助力设施运营,并向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开放,充分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财政局、新区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4.完善城市养老服务网络。结合新区实际,建设合理布局、供需衔接的“区、街道、社区”三级城市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在区级建设以照护失能老年人为主,专业性较强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供需对接、资源统筹等功能的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建设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到2025年底前,全区街道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形成,打造1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铜川品牌”。积极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城市社区助餐服务覆盖率不低于80%,全力推进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服务规范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新区发展改革局、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财政局、新区商务局、新区卫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优化县域养老服务资源布局。健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街道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新区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新区分局、新区社会事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街道、村卫生室和养老服务设施毗邻建设。卫健、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开展签约合作,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并向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2025年底前,建设3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落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和居家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提高家庭医生签约率。依托生态资源优势,至少打造1家旅居养老基地。(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卫健局、新区医保经办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建设老年友好型社区。在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中,加快推进无障碍改造和环境建设,鼓励已建成居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养老应急呼叫器等适老化设施。加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服务设施等老年人日常生活设施和场所的无障碍建设。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对生活困难的重度老年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退役军人等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到2025年底,完成24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财政局、新区住建交通局、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8.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训。积极配合市民政局落实养老护理员千人培训计划,组织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及各类专业人员培训。2025年底,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增加养老护理员配备,到2025年底实现公办养老机构与其收住的失能老年人养护比例不低于1∶4。鼓励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支持养老服务从业者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财政局、新区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健全养老护理员激励机制。适时建立养老护理员培养、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用人单位健全和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2025年底前,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通过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和选树“最美护理员”等措施,不断提升养老护理职业荣誉感。(新区工委宣传部、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财政局、新区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力量参与为老服务,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引导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及在校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到2025年底,每千名老年人配备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1.2人以上。(市教育局新区分局、新区社会事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21.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定期研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落地见效。
22.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定期检查考评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23.加强改革创新。各部门要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难点痛点堵点,加强探索创新,打造新区特色发展模式。要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等要素资源,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提升基本养老服务水平。
24.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各街办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树立积极老龄观,大力宣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推动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提高广大群众对发展基本养老服务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凝聚思想共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关心养老事业、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力量、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等群众性组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关心关爱老年人。
附件:铜川市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铜川市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 务 内 容 及 标 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
物质帮助 |
新区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
物质帮助 |
新区人社局 |
3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新区卫健局 新区医保经办中心 |
4 |
高龄津贴 |
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新区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新区卫健局 |
5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具有新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新区社会事业局 新区财政局 |
6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重度残疾老年人等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
6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失能、高龄、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照护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新区财政局 |
7 |
护理补贴 |
经认定的未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
经认定的未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8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新区人社局 |
9 |
最低生活保障 |
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
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10 |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11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需要集中供养的60周岁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
12 |
特殊困难老年人 巡访关爱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6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13 |
对国家和社会 作出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集中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保障: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 、医保结算等医疗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新区卫健局 |
14 |
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老年人服务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15 |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16 |
流浪乞讨救助 |
排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发现及时联系铜川市救助管理站依照有关规定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17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上门巡诊、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新区卫健局 |
18 |
公共文化服务 |
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益性文化单位向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艺演出活动、陈列展览活动、电影放映活动、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活动、阅读服务活动、艺术培训活动,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
全体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新区社会事业局 |
19 |
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服务 |
乘坐公共汽电车等交通工具享受票价优惠 |
全体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新区住建和交通局 |
20 |
就医便利服务 |
为老年人就医开设“绿色通道” |
全体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新区卫健局 |
21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低保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新区审判庭 |
22 |
公证服务 |
配合市局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新区政法办 |
23 |
自愿随子女 迁移户口服务 |
按照有关政策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公安局新区分局 |
24 |
子女护理假 |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落实老年人子女护理假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子女 |
照护服务 |
新区卫健局 |
25 |
养老服务 扶持项目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标准发放床位一次性补助 |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 |
政策扶持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26 |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城镇集中供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 |
养老服务机构 |
政策扶持 |
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新区社会事业局 |
|
备注:若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服务项目,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
铜川市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 务 内 容 及 标 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
物质帮助 |
新区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
物质帮助 |
新区人社局 |
3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新区卫健局 新区医保经办中心 |
4 |
高龄津贴 |
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新区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新区卫健局 |
5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具有新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新区社会事业局 新区财政局 |
6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重度残疾老年人等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
6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失能、高龄、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照护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新区财政局 |
7 |
护理补贴 |
经认定的未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
经认定的未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8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新区人社局 |
9 |
最低生活保障 |
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
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10 |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11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需要集中供养的60周岁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
12 |
特殊困难老年人 巡访关爱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6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13 |
对国家和社会 作出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集中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保障: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 、医保结算等医疗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新区卫健局 |
14 |
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老年人服务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15 |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16 |
流浪乞讨救助 |
排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发现及时联系铜川市救助管理站依照有关规定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17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上门巡诊、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新区卫健局 |
18 |
公共文化服务 |
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益性文化单位向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艺演出活动、陈列展览活动、电影放映活动、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活动、阅读服务活动、艺术培训活动,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
全体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新区社会事业局 |
19 |
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服务 |
乘坐公共汽电车等交通工具享受票价优惠 |
全体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新区住建和交通局 |
20 |
就医便利服务 |
为老年人就医开设“绿色通道” |
全体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新区卫健局 |
21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低保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新区审判庭 |
22 |
公证服务 |
配合市局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新区政法办 |
23 |
自愿随子女 迁移户口服务 |
按照有关政策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公安局新区分局 |
24 |
子女护理假 |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落实老年人子女护理假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子女 |
照护服务 |
新区卫健局 |
25 |
养老服务 扶持项目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标准发放床位一次性补助 |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 |
政策扶持 |
新区社会事业局 |
26 |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城镇集中供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 |
养老服务机构 |
政策扶持 |
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新区社会事业局 |
|
备注:若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服务项目,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