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要求,现将涉及辖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铜川新区张婷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₁
购进日期:2023-06-24
(二)处罚情况
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2024年7月19日立案。经调查,铜川新区张婷超市2024年6月24日销售的花生米(生)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铜川新区张婷超市在案货值金额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二)减轻行政处罚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的行政处罚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给予铜川新区张婷超市减轻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铜川新区张婷超市立即停止销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米的行为,综上,现决定给予铜川新区张婷超市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6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由于铜川新区张婷超市2024年6月24日销售的花生米(生)属快消产品,均已售出,已经售出的花生米(生)召回数量为0。同时,花生米(生)黄曲霉毒素 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的问题在销售环节未能查明。该店提交了整改报告,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对货品进行适当保存,索取留存供货商资质资料及食品的相关合格证明,确保质量。依据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要求,支队已责令铜川新区张婷超市改正违法行为,我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