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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
关于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市监新处罚〔2024〕2号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5-13 17: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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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铜川新区阿婵百货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1MAB241W31D;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牡丹苑7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阿婵

根据2024年4月30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显示铜川新区阿婵百货商行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在网上销售假兽药。且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涉嫌为虚假注册、伪造《兽药经营许可证》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部门职责,我局对当事人开展了调查,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预留电话始终无法接通,营业执照经营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牡丹苑71号”为虚假地址。同时,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申请营业执照的相关资料,确定铜川新区阿婵百货商行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铜农(兽药)移〔2024〕3号;

2.铜川新区阿婵百货商行申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资料;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伪造《兽药经营许可证》在网络从事交易活动,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吊销铜川新区阿婵百货商行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

2024年5月13日        


网络编辑:吴燕妮
信息审核: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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